民事执行

与“民事执行”标签相关聚合资讯

  • 对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如何采取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应如何采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案中,孙某系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20)川01执34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孙某恒系被执行人;而孙某恒系银川中院(2016)宁01执30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而非被执行···

  • 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可否申请追加注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向工商登记部门承诺债务纠纷由其承担,可否申请追加注销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必须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仅在威海某公司注销时向工商···

  • 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终被经侦大队破获

    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终被经侦大队破获

    2024 年 4 月,赵先生向我局报案,称杨某多次精心策划并实施虚假诉讼,通过虚构事实逃避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致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侦大队果断出击,将杨某等十三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归案,共核减400万元虚假标的额。目前,杨某等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 仅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未制作结案通知书不能认定执行程序终结

    仅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如未制作结案通知书不能认定执行程序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修正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

  • 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保证人名下财产?

    执行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保证人名下财产?

    被担保债权既有主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的,应优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但若抵押物可能不足清偿案涉债务的,执行法院可查封保证人财产,待其清偿责任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处置,不违反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顺序。